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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深圳6月3日电问: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将带来什么变化?
新华社毛记者
面对商业失败,“诚实但不幸”的企业家将有权破产。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破产。
什么是“个人破产”的概念?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关系到深圳的实际需要。在深圳,近年来,除了个体经营之外,大量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注册成立的商业实体有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37.5%。此外,还有大量以微型企业、电子商务和自由职业者形式出现的自营商业主体。
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分析,这些商业实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就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样的破产保护,也不能退出和再生市场。与此同时,商业风险被无限地转移到个人和家庭身上,为高利贷和地下银行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的空空间。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经营环境、激发商业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参与起草该条例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说。
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征求意见稿,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如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等原因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付能力,可进行破产清算或和解。同时,个别或共同持有债务人到期债权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曹说,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含义是救济,“诚实”和“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才能在陷入债务危机时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他们摆脱债务危机,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的财富。
个人破产是老赖的“避债天堂”吗?
然而,从立法过程开始,个人破产制度就引起了许多关注。一些债权人认为,这种制度为欠了钱却没有还钱的“老赖”在空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深圳市民方(音译)经营着一家便利店,他告诉记者,如果一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债权人在未来借钱时会非常谨慎。他担心像他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在需要资金周转时会比现在更难借钱。
记者梳理后发现,征求意见稿为此做了一些制度安排。根据规定,从破产之日起,破产人应面临三年零五年的豁免期。在破产程序和豁免期间,破产人的许多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规定了各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除责任的情形。例如,恶意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等债务不能免除,即使个人破产,他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因为他承担了沉重的债务或大大减少了他的财产。
对于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不允许适用破产免责规则,但也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或不当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或补足债务或承认债务不实,人民法院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利用事后补救措施来增加非法成本非常重要。”南方科技大学金融系教授王苏生表示,立法之后,配套制度是一个难点。鉴于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担忧和疑虑,有必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还需要改进什么?
在王树声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以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破产管理人是个人破产制度稳定和深远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加强管理,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行业和个人潜力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破产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目前,《征求意见稿》对管理人的职责、监督、调查权、勤勉义务、报酬、变更和辞职许可等都有规定。如果经理偷懒或不恰当地履行其职责,他可以采取降低经理的报酬和根据其职权更换经理等措施。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一是要完善个人信用和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财产无法控制;其次,要完善刑事立法,查处个人欺诈和破产案件,使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藏身。
此外,业内人士还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性质可能是其实施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深圳有个人破产了。在其他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他的债务应该如何确定?”曹表示,《条例》通过后,《派生诉讼集中管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法院对特区外个人破产案件的判决效力,仍需上级法院的支持。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深圳拟先行先试 个人破产制度将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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