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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和负担。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测、业绩报告、2019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有上市意向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防疫保护企业,优先列入我省“黄金种子”、“白银种子”、“科技板种子”企业名单,并重点进行辅导和培育。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恢复生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和上下游合作等问题。加强各级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的统筹规划,围绕重点产业建立救助机制,加大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力度,防止产业萎缩或产业链迁移。围绕疫情带来的新需求,我们将支持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形式和新技术的企业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无人物流、远程办公等领域进行整合、创新和发展。

湖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加快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协调推进全省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战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 分时段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帮扶、稳定岗位、扩大就业,强化“六个稳定”措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赢得决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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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增加财政和金融支持

(一)加强对重点防疫企业的财政和税收支持。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承担防疫、控制和运输任务,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资料的快递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COVID-19肺炎防护装备(设备)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级财政将在中央补贴设备购置费后给予剩余的支持性补贴;对列入省级扶持的企业,省级财政全额补助设备购置费。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时,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征调的重点企业生产的库存产品和省级医疗物流企业按照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采购和储存,省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落实资金。(负责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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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重点防疫企业的专项金融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列入全国防疫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建立省级防疫重点支持企业名单,争取中央专项再融资资金支持。对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未列入重点防疫企业名单,但在我省卫生防疫、医疗产品、医疗设备、医疗废物处置、贸易流通等方面起到突出支持作用的企业发放的新贷款(1000万元以下)。2020年,省级财政将给予30%的市场利率折扣。(负责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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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信用救济。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放贷、切断贷款或压缩贷款,以确保企业不会因财务问题而复工生产。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将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大型国有银行普惠小额贷款余额力争上半年同比增速不低于30%,全年不低于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评估容忍度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免除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费用。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对2020年1月25日起到期的贷款实行暂缓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不计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以独立协商,合理确定后续偿债计划。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再融资和再贴现的特殊配额政策,在复工、春耕、整地等方面加大对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的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各金融机构应通过提供特殊的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和采用差异化的绩效考核方法来提高湖北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加大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继续开展小微企业“1000亿美元效益工程”、“首笔贷款专项行动”、“1亿美元企业”的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紧急订单贷款、技术创新支持贷款、应急基金循环贷款等多种灵活、及时的金融产品。(负责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银监局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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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因疫情原因难以披露其业绩预测、业绩快报、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如果新三板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指定日期披露2019年度报告,可向国有股转让公司申请延期披露。有上市意向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防疫保护企业,优先列入我省“黄金种子”、“白银种子”、“科技板种子”企业名单,并重点进行辅导和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如要在沪深两市上市并在“新三板”上市,省、市、县政府将积极实施阶段性奖励扶持政策。(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省财政厅、湖北省证监局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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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服务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小微企业,担保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直接向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和绿色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与省级再担保集团、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单户1000万元以下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业务比例分担风险。全省保险机构积极推出以恢复生产市场为主体的防疫和控制保险产品。(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湖北省银监局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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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金融机构扩大融资给予奖励和支持。省级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偿还贷款执行情况的统计审查,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励;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牵头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年度发行和贡献给予适当奖励。(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证监局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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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效降低市场参与者的成本和负担

(七)分阶段减税和免税。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全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3%的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可延期纳税3个月。如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纳税人2020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减免。对于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损失,最长结转期限将从5年延长至8年。加快合格企业出口退税。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捐赠用于防疫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负责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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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降低人工成本。从2020年2月至6月,省内各类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免缴,已缴费单位按程序退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按规定执行减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不超过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自3月1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险局、省税务局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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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降低电、气、水成本。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实行支持性的两部制电价政策,允许在防疫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企业改变周期,降低电价收费方式的容量(暂停);除高能耗行业外,企业电价将分阶段下调5%。对医疗等直接服务于防疫控制的场所新增和扩大的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6月30日前,中小企业工业用水和天然气价格将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企业和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实行“不停发欠费”政策,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免交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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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降低物流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结束时,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从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二级等货车通行费应缴纳22%,三级等货车通行费应缴纳14%。在6月30日之前,铁路保价、集装箱延迟使用和卡车滞留的费用将减半。(责任单位:省交通厅、中铁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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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房屋租金减免市场。出租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中小企业免交3个月租金,减半收取6个月租金。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在疫情期间降低租赁企业租金。流行期间,出租大型商业建筑、商场、市场、工业园区等。对个体工商户减租的,当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者免征。(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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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尽一切可能促进稳定就业

(十二)加强全省就业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原则上,不允许限制健康返乡工人的出行,并促进疫情已解除地区的工人返乡。开展网上招聘专项活动。所有市场主体和求职者都可以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信息,支持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举报等新的招聘模式的推广。(责任单位: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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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要劳动力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农民工有序返乡就业。境外劳务服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的供需情况和变化趋势,为我省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援助和权益保障服务。(负责单位: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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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公共创业支持。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商业担保贷款时将得到优先支持。对于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启动担保贷款,金融部门将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给予贷款优惠利率50%的优惠。如果业务担保贷款的展期未超过1年,财政部门将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于首次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年以上的返乡创业人员,将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责任单位: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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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统筹利用事业单位建设,公开招聘一批农村教师、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工程。鼓励各地设立乡村清洁工、水管工、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享受政策期限可延长一年。到2020年,80%的光伏发电扶贫收入将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性工作和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充分发挥楚商、其他商会和湖北校友企业在提供就业和吸纳就业人员方面的作用。企业吸收登记失业人员半年以上或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省能源局、省工商联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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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大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参保职工不足500人的企业,可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直接返还。对困难企业的稳定后返还政策将持续实施到2020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坚持不裁员、不正常支付工资的中小企业,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将在复工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收就业困难、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和开展在职培训,经人力和社会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财政厅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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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快经济平稳循环

(十七)做好稳定链条和强化链条工作。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恢复生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和上下游合作等问题。加强各级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的统筹规划,围绕重点产业建立救助机制,加大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力度,防止产业萎缩或产业链迁移。围绕疫情带来的新需求,我们将支持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形式和新技术的企业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无人物流、远程办公等领域进行整合、创新和发展。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暴露出的产业链缺陷,支持加快发展医用防护材料、诊疗和检测行业。各地列出了今年稳定产业链、补充链条、强化链条重大项目的具体目标,并实施量化考核,优先安排省级和地方重点项目推进计划。对新监管企业实施激励政策。(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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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大力促进消费。“在危机中寻找机遇”大力推广网上消费,大力支持发展“家庭经济”、“云生活”等新的消费模式,如新鲜电子商务、网上诊疗、网上教育、网上视频、数字娱乐和非接触式配送。与网络通信运营商和云平台如楚天云和长江云合作,为企业提供3-6个月的免费办公服务和云加速服务。对于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将暂时退还。稳定汽车大宗消费,鼓励各地出台综合补贴政策,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使用收费、停车费和自用充电桩。调整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的投入。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有序组织和促进住宿餐饮、商业零售、房屋租赁、旅游景点、出租车等受影响较大的消费领域企业有序复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湖北广播电视台、省交通厅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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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稳定外经贸发展。针对疫情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和中介组织为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支持,为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协助外经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等商务文件认证。各地要制定具体政策,鼓励卫生防疫、医疗产品和医疗器械等领域的外贸企业加快生产,扩大出口规模。统筹现有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走出去”项目的保险费用。(负责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信息厅、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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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准确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加大投入,弥补不足。建立重大项目周调度机制,加快上半年875个计划新开工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195个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有序开工。及时制定新开工重大项目三个月滚动计划,制定在建项目复工和推进新项目开工计划。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防灾减灾、旧住宅区改造、交通物流、5g网络、数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等基础设施短板项目的规划建设。,并建立三年滚动建设项目库。抓紧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在鄂西北、鄂东南和鄂西南建设三个省级应急救援基地。调整2020年省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增加100个相关领域的短板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厅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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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大资本投入和要素保护。抓住中央政府新增预算投资和调整现有预算计划的机遇,争取国家增加对我省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加国家对项目投资的补贴比例和专项削减份额。积极努力扩大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金规模。全年力争发行300亿元公司债券。与CDB和农行建立短期稳定投资的专项融资机制。鼓励信用良好的企业为小微企业发行信用增级集体债券。如果存量工业用地被批准增加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土地价格将不会上涨。受疫情影响,未按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价款的,免交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监管的重大工业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对于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解决。(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部、CDB湖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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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扩大投资。针对疫情暴露出的不足和促进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了“最美的逆行湖北”招商活动,鼓励湖北校友、武汉校友和楚企业家开展“人才回流荆楚”行动。大力推进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谈判、视频会议、网上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尽快推进签约。各地要充分利用省级优质发展激励资金,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加大重大工业项目落地激励力度。(负责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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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搞好春耕和农业生产

(二十三)搞好农业和农业服务。做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引导规模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与农业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点对点”对接,开展配方施肥、病虫害统一防控等服务。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农机跨区作业,确保春耕需求。确保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负责单位: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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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抓好重点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支农信贷,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担保企业名单,投资总额高于去年同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农业专项再融资和小额再贴现政策,将支持农业小额再融资利率下调至2.5%。推进“农业信用贷款”,对新办农业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项目实行无抵押信贷,保证率降至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调整农户贷款补贴范围,由每年5000头以上调整到500头以上。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补贴企业储存新鲜鸡蛋。对损失惨重的养禽户给予政策支持,如延长还款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协调涉农资金,优先支持“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的企业实体恢复生产。通过农业生产发展基金,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冷藏保鲜和冷链物流设施。对蔬菜和部分鲜肉、鲜蛋的流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负责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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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五)赢得精准扶贫之战。对于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人群,应采取“先帮扶,后识别”的方法,落实低收入保险、医疗保险、扶贫帮扶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贫困人口因疫情而返贫。对于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6个月。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促进贫困户发展的龙头扶贫企业和合作社,各地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鼓励全省异地扶贫搬迁填补短板配套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用地和新增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医保局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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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价格监管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辟粮、油、菜、肉、蛋、奶等重要生活资料运输的绿色通道,确保市场不脱手、持续供给,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稳定下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将按照规定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就业。6月30日前,全省所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将实行“不停发欠费”政策。我们将继续为因控制出口通道而滞留在湖北的外国人员提供背靠背保护。加快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建立快速支付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局、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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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优化经营环境

(二十七)加强企业精准援助。加强党对有序复工和“六个稳定”工作的领导,实行省领导覆盖市(州)、市县(市、区)的服务企业机制。开展“一万干部进一万企业,下一万村”活动,各地要组织服务企业工作队宣传政策,了解情况,解决困难,增强企业信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协调落实税费减免、财政支持、贷款贴息、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及时解决春耕生产和就业、土地使用、交通运输、原材料、设备、资金等问题。,确保运输防疫控制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并优先通行。依托各级政府服务网络,搭建反映和快速反馈问题的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部门、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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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施企业复工复产“一次受理、一网管理”,在各级政府服务网点在线开通复工复产审批专栏,在各级政府服务中心或指定场所离线设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收集材料,统一反馈审批结果。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依托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开会”审批服务,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能源评级等审批项目可结合区域统一评估结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查。对疫情防控、公用事业运营、民生、农业生产等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急需的项目,应当建立专门的招标投标渠道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行政公署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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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实施包容性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的维护期限,如果企业资质到期,且因疫情未办理维护手续,将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时;确需继续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产品未及时交付的企业采取便捷的信用修复流程,避免失信风险;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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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控。抓紧创新和完善全省经济调控机制,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就业、房地产、金融、金融、中小企业的影响,积极实施反周期调整政策。加强预研储备,监督政策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评估。(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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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的其他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由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并公布这一领域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了具体政策和办法的实施期限,以其规定为准)。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湖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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