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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COVID-19中赢得对抗肺炎的战斗,应该保证防疫材料。但是,一些不法分子贪得无厌,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剂等产品,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疫情防控。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COVID-19中防治肺炎犯罪典型案例,直接针对战争“疫”特殊时期发生的经济犯罪,依法严惩。
个体商人方某某从江苏省苏州市批量购买白色二层和三层口罩,以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口罩是“三不”伪劣产品,却在网上和网下将其卖给了柯某某、姜某某等人。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5日,方某某共销售口罩25万多只,销售额约24万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2月5日,经有关部门检查,这些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2月6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另一方以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立案调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并提出补充相关证据的建议。之后,仙居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起诉被告人方某某,并依法适用了认罪从轻处罚制度。
2月14日,仙居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方某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违法所得被依法追回5.37万元,口罩被依法没收。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湖北省孝感市人杨,他看到孝感地区疫情严重,防疫物资严重短缺,于是与该市无业人员桂协商做防疫物资生意。桂负责组织货源,杨负责销售。
据了解,桂某坨的亲属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购买了3.07万公斤“卫兰”牌84消毒液,并于1月31日将其运往孝感。当天杨、桂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为“吉兰”牌,与事先约定的“”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不符。他们发现收到的消毒剂没有附上商标,但商标标识与商品分开放置,商标没有被切掉。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却找不到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也看不到商标上的“注销”字样。
但是,桂某和牟阳都很贪婪,知道了以上情况,他们还是经营和出售。其中,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销售2000公斤,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销售4000公斤,毒贩刘销售2.4万公斤,销售总额14.8万元。
从那以后,毒贩刘把1万公斤毒品卖给了孝感某区的防疫指挥部,又把1万450公斤毒品卖给了孝感某药店。不久,孝感市一家药店的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
经鉴定,该批“吉兰”牌84消毒剂氯含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孝感市检察院及时派出人员提前介入调查,了解案情和证据,并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和取证方向提出指导意见。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决定逮捕桂、杨。
根据中国刑法,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假冒伪劣或者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在防疫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符合法律规定的防护用品和材料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报告中指出,“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无注册号、无生产日期和批号)结合质量检验一般可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演员自称是“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认证材料、包装、标志等使人误以为是出售的。或者,如果购买者明确购买了“医用口罩”,而行动者默许了,那么将它识别为假冒医疗设备是适当的。
这些法律规定反映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对制假售假的严厉打击,特别是在防疫和控制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表示,如果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售出或者销售额不足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售出和未售出的假冒伪劣产品总值超过15万元,应当提起诉讼。高价出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的,也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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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线上线下销售“三无”口罩、售卖不合格84消毒液等行为受查处——依法严惩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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