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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记者严)3月20日报道,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一步发挥新三板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006号)》十、《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监管指引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拓展了空公司的自主决策权,丰富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强化了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了保荐经纪人的监管作用,明确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实践和上市公司特点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监管指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目标、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权来源、条件、必要内容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并规定了绩效考核指标、阶段性行使权利、信息披露和实施程序。其中,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的来源主要是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馈赠。第二部分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权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管理方法,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委托管理和自我管理。委托管理应作为金融产品进行备案,持股时间应超过12个月,而自我管理应在至少36个月的时间内进行闭环操作。两种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都被视为一个股东,不需要被渗透或恢复。《补充规定》第三部分规定,禁止通过股权激励和职工持股计划等方式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企业也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特殊规定。
在政策应用方面,在《监管指引》发布实施时,新三板上市公司已经发布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进行调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以继续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尽快修改完善,并在程序完成后发布实施。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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