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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贵阳3月29日电(记者王军)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近日就被告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举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贵州日报》上被判公开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在黔西县农村抓获一只从野外飞回家捕食鸽子的猫头鹰。在家里养了两天之后,1月20日早上,他把这只猫头鹰带到黔西县城关镇出售,被警察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李某出售的“猫头鹰”为灰色林枭,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列入《濒危物种公约》附录。事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李某出售的灰色林枭转移至贵州省珍贵动物救助中心贵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救助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损害公共利益。被告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认了罪行,他出售的野生动物被没收并移交给野生动物救援机构。考虑到犯罪情节、悔改表现和社会危害性,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贵州一男子售卖灰林鸮被判刑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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