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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2001年4月21日。21日,银监局连续发布6项行政处罚决定,全部由辽宁省银监局发布。根据处罚决定,对一家保险公司、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5万元。
根据辽银保险监督处罚[2020]第2号、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招商信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将87.66万元的费用列为业务招待费,并将所购项目或资金用于内部奖励、内部福利、内部团建、客户退保损失赔偿及由此产生的发票税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辽宁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此外,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刘海燕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被给予警告和罚款5万元。
辽宁万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保险销售人员管理档案,依据辽银保险监督处罚[2020]4号、5号行政处罚决定。截至检查日,公司尚未建立沈阳市第一支行和沈阳市第二支行员工管理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另外,辽宁万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能按要求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本公司管辖的沈阳市第一支行和沈阳市第二支行的业务档案中不包含保险金额、保险代理佣金金额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第八十二条,辽宁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原辽宁万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敏对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负有直接责任,并被辽宁省银监局警告,罚款1万元。
根据辽银保险监督处罚第6号、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2020),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北京江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存入委托收款账户(账号:033023010200002060,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胜利支行),共涉及保险单83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条例》第101条,辽宁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责令公司改正,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此外,时任北京江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王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被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银保监局6单连发,保险业3家公司及责任人被罚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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