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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借用父母的证券账户来交易股票,如果你的父母被发现了,他们需要受到惩罚吗?股东需要学习新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已经两个月了。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的问题,很多经纪业务部门的人都说处罚比以前更重了。
据了解,该修正案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并将“个人”也纳入监管对象。此外,处罚由“区别情况+最高罚款30万”改为“一刀切+最高罚款50万”,这意味着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借/贷”证券账户而面临损失所有资金和负债累累的局面。仁中的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但是,在全面推行实名制的问题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如如何界定“借/贷”,特别是亲属之间的“借/贷”;如何识别强制性法规等。
股东也将因出借账户而被罚款。新《证券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经纪业务部门直接打电话的要求比以前更严格了!新《证券法》严厉惩罚借贷账户的行为。
具体而言,相关规定主要是第58条和第195条。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质上,这两项规定分别修改了2014年《证券法》第80条和第208条第1款。
上海叶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艳伟向经纪公司中国记者总结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禁止放贷的证券账户主体已经扩大。也就是说,“法人”将扩大到“任何单位或个人”;二是完善了此类违法行为的模式。即从“借”到“借或借”;三是改变行政处罚方式,加大罚款力度。即“区分情况+最高处罚300,000”的处罚模式改为“全面不宽容+最高处罚500,000”的处罚模式。早在2018年,中国证监会就宣布了高永的股票操纵案,该案获利近9亿元,罚款高达18亿元。在它控制的16个账户中,有一个账户的名字是电影明星黄晓明。当时,黄晓明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市场上被广泛讨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宋宜欣律师曾表示,对于委托给高永的证券账户,黄晓明等人在开始时知道或知道但并未阻止,或有口头和书面的分红协议,无疑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或不同意,你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从证券登记和结算的角度来看,借出证券账户的做法也违反了规定,这应由监管当局处理。
监管当局多年前就强调证券账户的实名制。上海某证券公司法律部的一位人士表示,《证券法》第58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将原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纳入法律规定。
据了解,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非法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取缔了账户借贷、虚拟账户、子母账户、拖拉机账户等各类“非法”证券业务。中国结算已下发《关于落实相关事宜的通知》,并持续推进账户管理,主要针对一人多户的情况。实名制逐渐成为监管的重点。
今年4月13日,安徽省证监局首次根据新《证券法》第58条和第195条的规定,公布了对借款账户的“罚款”。
根据公告,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储能”)非法借用李、叶两个人证券账户,经营“分公司”的股份。账户资金全部来自正瑞储能,账户交易的损益由正瑞储能承担。该交易由正瑞储能董事长决定,主要经营者为正瑞储能员工。截至调查日,正瑞储能损失178.29万元。
宁波证监局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然而,宁波证监局并未透露叶和李谁借给他们的帐户是否受到惩罚,以及他们是否应该受到惩罚。
上海某经纪公司法律部的一名人士表示,今后将会出现因“出借证券账户”而对个人进行处罚的情况,这值得后续关注。
问题1:亲属之间的操作是“借”吗?在实践中,如何定义和识别“借贷行为”并不容易。
张艳伟律师认为,有必要综合考虑三个维度:证券账户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证券交易的实际决策者和损益的实际承担者。
“在证券交易实名制的应有要求下,证券账户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证券交易的实际决策以及损益的主体一般应为证券账户持有人。当这三个方面不一致时,是否构成证券账户的借贷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例如,她说证券账户持有人在资金短缺时可以向别人借钱,而证券账户的资金来自别人。此时,资金来源与所需要求不完全相同。但是,在本案中,证券账户持有人没有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仅仅因为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与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不一致而禁止出借或借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有必要综合考虑以上三个维度。
最常见的情况是亲属代表他们管理证券账户,尤其是夫妻、子女和年长父母之间。例如,一些投资者表示,他们希望更换父母和配偶,包括他们在内的所有四个证券账户都由一个人操作。
然而,这也很容易成为上市公司董事违规的“借口”。例如,上市公司董在业绩披露窗口期间被发现违规买入股票后,他的解释账户被委托给亲属管理,而他并不知道自己的买入行为。
张艳伟律师认为,实践中的情况可能非常复杂,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如如何认定“亲属代其行事”的情况,是否属于借贷行为,是否会根据新《证券法》第195条进行处罚等。
问题2:协议仍然有效吗?在商业活动中,“借/贷证券账户”往往伴随着其他合同或协议,这就导致了“借/贷证券账户”的复杂性。监管部门如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正瑞储能借用了叶和李的证券账户,并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借款协议无效。判断借款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这涉及到第58条是管理上的强制性还是效力上的强制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如果被视为有效的强制性条款,“借/贷账户”协议无效,投资损失风险可能由借出账户的个人/法人承担,相关当事人也可能面临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如果它被认为是一种强制性的管理规定,就有必要进一步判断“规定”的性质为“不违反规定”。如果《条例》仍然是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相反,如果“条款”是法律法规层面的强制性有效条款,则合同无效。另一种情况是场外交易,当自然人“借/贷”账户时,他们必须签订场外交易分配合同,这种合同的有效性近年来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纪要》在去年11月明确规定场外集资合同的效力无效,但业内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纪要》与司法解释的效力可能没有区别,但其性质仍然不同。在新《证券法》生效前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浙06钟敏第3521号民事判决并未引用《九民纪要》的内容。
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80条等规定,是对法人而非自然人的禁止性规定,认为所涉及的协议内容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从单个合同考虑,不足以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认定所涉及的具有自然人之间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性质的协议有效。二审法院没有改变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
然而,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同一类问题会有不同的判决。同一省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5月,当两个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协议是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时,认为该合同违反了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对经营、特许经营的限制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客观上破坏了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是无效的。
新《证券法》生效后,张艳伟律师表示,如果不进一步明确第五十八条是强制性行政规定还是强制性有效规定,法官们仍会有不同意见。鉴于九民会议纪要的发布时间早于新《证券法》,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
上海某证券公司法律部的上述人士认为,如果是强制性规定,一旦出借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则应视为违反《证券法》,相关合同或协议将失效。但是,在此次修改中,如果增加“不违反规定”的资格,是否“违反规定”可以由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判断。
他认为,第58条似乎更强调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即违反该条的合同或协议不一定无效,需要结合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认定或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股民注意了,禁止出借股票账户,否则最高罚款50万!亲属代操作要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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