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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如果拟发行的股票数量少于2000万股,且没有股东向公众发行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如已在海外发行或同时发行,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的海外市场价格。发行人尚未获利的,应当通过询问线下投资者确定发行价格。
特别规定的主要制度
首先,复制和推广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主要制度。主要包括:
首先,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仅限于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金融公司和私募基金经理。
其次,为明确询价发行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向线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报告。第三,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可以对不同的配售对象最多进行三次报价。
第四,询价定价是指投资者在网络下报价的中值和加权平均值以及优先配售机构投资者报价的中值和加权平均值的“四个值”。
第五,战略布局没有门槛,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定义和要求,允许高管通过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布局。
第六,超额配售选择权没有门槛。
二是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指标和其他要求。具体而言,它包括: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时,排除最高报价的具体要求和比例由交易所规定。
二是提高初始线下配售比例,使其与科技局保持一致,交易所将根据创业板的实际和测算情况确定线下和线下回调比例。
三是实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基金优先配售的制度,由科委等董事会遵循,具体优先配售比例由交易所确定。
第四,从实践中学习,科技局要求一定比例的线下配售股份设定一个限制期,交易所将明确限制股份的具体比例。
第三是优化单个系统。
在实际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特别规定》改进了个别制度。例如,在借鉴科技厅关于发行价格超过“四值”的规定的同时,结合创业板现行制度,规定发行价格超过二级市场的市盈率,海外市场价格也应发布投资风险预警公告。今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科技板块发行承销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该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实现各板块基本制度的协调统一。
结合创业板股票改革的特点,提高制度安排的容忍度
首先,保持创业板现行的直接定价制度。鉴于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种类繁多,小盘股数量众多,为提高发行效率,《特别规定》仍允许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股东不公开发行股票的ipo项目以直接定价方式发行。同时规定直接定价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和海外市场价格,亏损企业不得直接定价,以鼓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二是完善重大市场变化的应对机制。为了应对市场的重大变化,由于大量的委付和承销风险的增加,《特别规定》增加了两个备用制度: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线下投资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如果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有大量的放弃购买,可以对网下投资者进行第二次配售。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特别规定》适用于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登记的企业。按照审批制度相关规定取得批准文件的企业仍适用原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不适用《特别规定》。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
地址:http://www.0bbc.com/xbglxw/16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