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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6月15日报道,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质量,根据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在更高层次上建设新型开放经济体系、创造高质量商业环境的客观要求。严格、充分、及时地保护知识产权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频发、权利人维权困难等问题得到了进一步解决,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创造一个不敢侵权、不想侵权的良好法律环境,结合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加强保全措施的应用

1.对于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门节目等侵犯或者即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在展会上侵犯或者即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行为保全的适用力度。

2.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同时申请第一次判决停止侵权和保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一并审查。

3.采取财产查封措施后需要续保的,应当向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的证据保全可以由相关领域的技术调查人员或技术专家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5.被侵权人擅自损害或者转移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被侵权产品,致使侵权事实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对证据所涉及的证明事项的主张有效。法律规定妨碍诉讼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法官依法制止侵权行为

6.对于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依法裁定停止侵权行为。因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原因未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应采取经济补偿等替代措施。

7.侵权事实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裁定停止侵权,并及时停止侵权。

8.对于假冒、盗版商品和主要用于生产、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证明上述商品存在,要求立即销毁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特殊情况下,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可以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置。侵权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9.对于已经执行的生效判决,侵权人以同样方式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判决停止侵权判决,重新申请执行;权利人依法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第三,依法增加补偿

10.充分利用证据妨碍、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专业评估等制度。,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提高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充分赔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

11.积极利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或公司合法披露文件中显示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依法确定侵权利润情况。

12.人民法院责令被侵权人提供侵权获利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张和案卷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13 .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依法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14.综合考虑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创新高度和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性质和规模、损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金额。侵权人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法定赔偿金额应当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严重的:多重侵权,主要涉及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人获利丰厚,侵权行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权行为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6.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后续诉讼中要求将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入赔偿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

17.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案件的复杂性、工作的专业性和强度、实际支付金额、行业惯例、地方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要求赔偿的律师费。

18.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公司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知道他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是否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公司侵权产品的费用,涉嫌侵权的标志和技术方案是否由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以及财产、员工、住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依法确定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9.如果您知道或应当知道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者不具备行使您的权利的实质性依据,而您仍然根据该权利提起侵权诉讼或申请保全措施,构成恶意诉讼,对方可以反诉,要求赔偿为应诉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四,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20.对在特定时期内主要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应急救援、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注册商标、侵犯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商业秘密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21.依法严格追缴违法所得,加大罚款力度,加大禁止令和禁止令的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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