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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证券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实施。新证券法大大提高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处罚标准提高到2000万元。这种惩罚够了吗?
惩罚是有上限的
黄祥源
虽然新颁布的《证券法》大大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在关键环节仍存在一些问题。这必然会给恢复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带来重大隐患。
《证券法》修改前,因违法违规被处以60万元罚款。考虑到证券法最初的立法环境,当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一般只有10000元,年利润只有几十万元的时候,60万元的罚款在毛毛真的不是一场雨,更不用说是一场挠痒痒了。然而,没有人想到证券法的这一处罚规则会影响十多年。
现在,从60万元到2000万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没有大幅度提高。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现在的2000万元在未来是否还会受到历史的限制呢?
不说别的,在未来,如果有上亿甚至上亿的上市融资,区区2000万元的罚款又能算什么呢?有人认为,目前最高罚款2000万元应改为下限。在我看来,将上限改为下限可能不可行。毕竟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还不足以触及处罚的上限。然而,不设上限显然是正确的,这显然比通常严格规定的刻舟求剑的上限和下限更合理、更可行。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人,他们将因破产而受到惩罚。否则,他们将无法给欺骗和欺诈的受害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人仍然有可能获利,那么仅仅从过去吸取教训并树立榜样是不够的。
国际成熟市场经常对涉嫌欺诈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只要上市公司敢造假,他们就会直接因破产受到惩罚。这就是美国的安然事件。
单靠经济处罚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的同时,必须将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的退市与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相结合。过去,不仅有以罚代退的现象,还有公司的空.当然,这与退市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刑法、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不同步、不协调、不协调是分不开的。现在,《证券法》已经进行了修改,市场化退市机制的规范化不仅要体现在制度上,也要落实到实践中。虽然《证券法》已经修改,而《刑法》还没有时间同步修改,但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来说,以刑代刑是否还是一条出路?此外,《证券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能否真正发挥与集体诉讼机制相当的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1+3倍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0倍的惩罚性赔偿。资本市场没有理由不引入这种惩罚性赔偿。否则,如何更好地体现和落实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也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改以与之相匹配
pi海州
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基本法。然而,这一根本规律长期以来一直是a股市场的“豆腐定律”,不能保障a股市场的发展。其最高罚款60万元的违法行为被市场嘲笑为“保护费”。
针对这一顽疾,2019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证券法》特别重视提高违规成本,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如按非法所得计算罚款,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罚款标准将从1-5倍提高到1-10倍;定额罚款由原来规定的30万元增加到60万元,由原来规定的2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1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5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如内幕交易)。从这些标准中不难看出,新证券法大大增加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
然而,尽管新《证券法》大大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成本,但市场上仍有声音认为,新《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仍然不够或过于温和。有些人甚至聪明地认为能用钱解决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市场上有这样的声音并不奇怪。毕竟,多年来,投资者一直期待着严厉的惩罚,这不仅惩罚违法者,还将他们投入监狱。然而,除了罚款,新证券法并不特别严厉。
事实上,这更多的是一些投资者的误解,或者投资者对新证券法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市场需要严厉的惩罚,但《证券法》只是一部行政法,行使行政权力,因此所采取的措施只能以罚款为基础。而“重刑”涉及到刑法,只有刑法才能让罪犯坐以待毙。显然,这不是证券法所能做的。为此,为了满足严惩的要求,修改证券法是不够的,还要修改刑法,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投资者不应混淆证券法和刑法。
就提高违规成本而言,新《证券法》的修订值得肯定。以操纵股价为例,新《证券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例如,操纵股票价格的收入是1亿元。除没收这1亿元外,最高罚款为10亿元。同时,该单位相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不得不承担最高500万元的罚款。这种惩罚确实不温和,中小机构倒闭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从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角度来看,新《证券法》确实有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惩罚的下限太低,而空的上限和下限之间的差距非常大,给执法者太多人为调整的空.例如,对操纵市场的高管的处罚下限是50万元,似乎比最初的60万元要轻。其次,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例如,董非法买卖股票,不受6个月限制,除了将所得上缴公司外,他只会被罚款10万至100万元。此外,监管机构能否在适当的地方执行法律也严重影响了新证券法的权力。除了在上限和下限之间的大执法空,对一些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处罚需要一些措施,如欺诈发行,除罚款,强制股份回购,公司退市,以及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这些措施能否实施将直接影响新证券法的实际效果。
处罚仍有不足之处
曹中铭
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颁布实施后,无疑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国经济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导致了证券法的滞后。
新证券法将于今年3月1日生效。然而,现行证券法主要暴露出两大问题。首先,对投资者的保护薄弱。在a股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受到伤害是很常见的。可以说,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给了大股东,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然而,目前,除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的司法解释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外,投资者往往面临着无法对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尴尬。
其次,市场违规的成本极低。违规成本低多年来一直受到市场的批评,但这一现象多年来一直没有改变,因为证券法没有修订。例如,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违规的最高处罚仅为60万元。然而,与违规背后的被盗利益相比,60万元的罚款微不足道。
因此,证券法从2015年的“第一次审理”修改为2019年12月的“第四次审理”,要求大幅增加市场违规成本的呼声不绝于耳。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可以说它在提高市场违规成本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如按违法所得计算罚款,罚款标准将从1-5倍提高到1-10倍;定额罚款由原来规定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分别提高到200万元和2000万元(如冒领)。
尽管违规成本增加了,但在新证券法的处罚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讨论。一方面,新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旧证券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在30万元至60万元之间,这在客观上给证监会留下了很小的回旋余地。60万元的罚款与30万元的罚款没有多大分别。然而,新证券法就像是对欺诈发行的惩罚。处罚金额在2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罚款200万元至1200万元。
另一方面,新证券法的处罚起点仍然较低,存在上限问题。例如,对虚假陈述的处罚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最高罚款只能是1000万元。对于严重违法、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对资本市场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涉嫌处罚金额较低。就起点而言,100万元的虚假陈述罚款并无阻吓作用。与旧版本中违反规定的最高罚款600,000元相比,并没有高出多少。如果对虚假陈述的处罚起点不低于500万元,且不设定处罚上限,将对违法行为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
尽管新证券法在提高违规成本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如何实施以及如何进行违规显然非常重要。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执法必须严格”和“违法者必须被起诉”不能实现,新证券法将大幅增加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但这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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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新版证券法惩处力度是否足够?
地址:http://www.0bbc.com/xbglxw/4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