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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2日发布了关于海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根据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境外所得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1.以下收入为中国境外所得:

(一)因就业、工作表现等原因在境外提供劳务收入。;

(二)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支付和负担的报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收入;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

(五)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出租财产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所得;

(七)境外房地产转让所得,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和其他股权资产(以下简称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者境外其他财产转让所得。但是,如果在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发生转移,在该权益性资产转移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内的任何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所得收入为来自中国的收入;

财政部发布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八)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和承担的意外收入;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境内外所得税:

(一)境外居民个人综合收入应与境内综合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境外经营所得应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境外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冲减其境内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用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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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居民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收入(以下简称其他分类收入),不与国内收入合并计算的,应当单独计算。

3.根据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

一个国家(地区)居民个人综合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分类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为信用额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一个国家(地区)综合收入的信用额度=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计算的综合所得税额×该国家(地区)综合收入额÷境内外综合收入总额

(2)一个国家(地区)的营业收入抵免限额=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计算的营业收入应纳税额×该国家(地区)的营业收入应纳税额÷中国及海外营业收入应纳税总额。

(三)一个国家(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计算的该国家(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4)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收入信用额度=来自该国家(地区)的综合收入信用额度+来自该国家(地区)的经营收入信用额度+来自该国家(地区)的其他分类收入信用额度

四、可抵扣境外所得税,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应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境外所得税的可抵扣金额不包括以下情况:

(一)根据境外所得税法错误缴纳或者征收的境外所得税额;

(二)根据中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增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税务人员处获得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

(五)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已免税的境外所得缴纳的境外所得税。

5.如果居民个人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并且根据税收协定的减让条款的规定,免税或减税的金额应视为在中国应纳税额中已缴纳的税款,则免税或减税的金额可以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按规定申报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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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从一个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该纳税年度从该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计算的抵免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抵免额;如果超过该纳税年度来自该国家(地区)的收入的抵免限额,应在限额内抵免,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一个五个纳税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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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从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个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应向就业单位所在地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没有办事处或者用工单位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户籍所在地与在中国的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应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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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人居民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其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该境外所得对应的中国境内纳税年度。

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提供境外税务人员出具的完税证明、完税簿或纳税记录等完税证明,不得提供符合要求的完税证明。

个人居民在下一纳税年度申报境外所得未享受税收抵免的,取得税收票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抵免可追溯至境外所得所属的纳税年度,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在取得境外所得后五年内,境外纳税主体出具的纳税凭证所记载的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的实际已纳税额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实际已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税退税,不加收滞纳金或退还利息。

财政部发布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纳税人如确实无法提供完税证明,可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境外纳税主体确认的纳税通知书)和相应的银行完税证明办理境外所得抵免。

十一、居民个人被国内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派遣单位)派往国外工作,其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动报酬所得,由派遣单位或者其他国内单位支付或者承担,派遣单位或者其他国内单位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缴税款。

财政部发布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被派遣单位派往境外工作的,其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动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者承担,境外单位是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中国机构(以下简称中国机构)的,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中国机构可以代扣代缴税款,并委托派遣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中国机构未能代扣代缴税款或境外单位不是中国机构,派遣单位应在次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外派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类型和身份证号码、职务、派遣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和纳税等。

财政部发布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国机构包括在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的海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使馆和代表处。

十二、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或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并提交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税收抵免管理。

财政部发布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的税务处理。以前年度未抵扣的税额,可参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办理。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应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财政部发布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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