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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和控制COVID-19中肺炎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分期减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可引导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减半,减收期限不得超过5个月。
二、统筹基金累计余额原则上可在统筹地区支付6个月以上,并可实行核减;可支付的月数少于6个月,但确实有必要减少总面积,各省将指导统筹安排。延期政策可以继续实施。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三、各省要引导统筹地区不断完善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行减免和缓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现行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在不增加被保险单位交易负担的情况下优化工作流程。
四、各省要引导统筹地区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工作,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操作风险,确保基金收支长期平衡。减少造成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削减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的资金预算。
五、已经分阶段实施降低单位费率等救助政策的省可以继续实施,也可以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指导统筹区域调整政策。已在统筹地区实行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分阶段下调的单位,不得同时实施减半征收的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各地区的相关工作。已决定实施减税政策的省份应在3月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险局
2020年2月21日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三部委: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地址:http://www.0bbc.com/xbglxw/7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