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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应对疫情和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协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把三资项目和三资企业复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职能,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强与开发区和招商引资部门的对接,完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跟踪和储备机制。对列入重大外资项目协调范围的项目,专项工作班和相关部门将给予政策支持,并与项目所在地政府进行统筹规划。

发改委: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 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应对疫情的外商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九五”期间预防控制肺炎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加大改革力度,做好当前和今后稳定外商投资工作,促进外商投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改委: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 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是积极帮助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统筹规划防疫工作,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把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对于已经投产的项目,要帮助协调好返岗、后勤、物资等问题,尽快恢复生产能力。对于在建工程,要做好施工保证和审批项目的衔接,努力保持工程总体进度不受影响。对于前期项目,要创新工作方法,支持项目方远程办理各种手续,尽快进入实施阶段。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障碍,各项扶助企业政策统一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于重点外资企业,要采取“一对一”的精确援助,积极应对外资企业反映的产业链协作恢复问题,涉及跨省协调的事项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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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跟踪储备。各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职能积极招商引资,加强与开发区和招商引资部门的对接,完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跟踪和储备机制。其中,对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业总投资超过10亿美元的外商投资谈判、签约和建设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专项类协调。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先进技术、医疗防疫、重点领域或项目可适度放宽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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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协调推进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对列入重大外资项目协调范围的项目,专项工作班和相关部门将给予政策支持,并与项目所在地政府进行统筹规划。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地方一级积极协调和促进重大的外国投资项目,以确保项目有章可循。利用外资重点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推动建立和完善地方重大外资项目专项分类机制,制定项目清单和工作计划,加强各级联动和部门间协调,建立绿色通道,促进项目尽快落地。通过重大外资项目工作,全面提升外资项目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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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得单独设定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除《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需要批准的国内外投资项目外,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由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本地化备案管理。对于负面清单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外商投资项目或M&A项目,应按持股比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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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便利程度。所有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均应实行信息化备案管理。备案机关应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基本信息后,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完成备案。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者和国家、投资金额和比例、负合规清单和产业政策声明。备案证明可由项目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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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规定内容外,未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投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可以与其他许可程序并行办理。全面推进远程加工。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完善网上平台收发件功能,实现无纸化处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我们可以通过邮件收发零件,实现非会议处理。在疫情期间,有项目申请材料的相关附件办理有困难的,审批机关可以实施空缺受理,并在首次申请后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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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优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中的自用设备进口仍免征关税。鼓励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取消省级以下环节,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发改委申请免税,省发改委初审后报我委。在疫情期间,因供应链问题暂时无法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接受,相关材料可以通过垂直网络提交我委,先开始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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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护外商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公开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审批的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和时限,不得随意增加审核要求、超过办理时限、非法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转让技术。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保密。所有支持企业和项目的政策应同样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企业以及内资和外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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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对来访外资企业的服务。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商会的沟通,宣传和解释政策法规,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商会对改善本地区投资环境的建议,积极回应企业的关切。要经常走访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项目,深入了解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情况,加强形势分析,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完善本地区招商引资等稳定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外商投资政策时,要以座谈会和书面形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充分考虑跨国投资的实际情况,真正体现内资和外资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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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善外商投资项目事后监管。外资项目备案审批机关应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监督”的原则,通过“双重随机性和开放性”的手段,完善项目监管。监督检查应尽可能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对网上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加强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举报负面清单违规行为,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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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近日,我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此次修订意在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进增量和存量稳定并重,重点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西部和东北承接产业转移的潜力。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地情况、招商引资情况、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需求、行业发展方向等情况。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项目提出建议,并于3月17日前向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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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充分认识当前和未来稳定外资的重要性。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勇于承担责任,善于做事,努力通过改革和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做好稳定外商投资的工作。请及时向我委报告实施本通知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发改委: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 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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