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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中信经纬客户3月20日电最近,中国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0号》十、《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并征求公众意见。

监管指引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拓展了空公司的自主决策权,丰富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强化了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了保荐经纪人的监管作用,明确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实践和上市公司特点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开征意见:新三板股权激励有效期不超10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股权激励目标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上市公司聘用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作为激励对象。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作为标的股票的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回购公司股份;股东自愿捐赠;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有效期内上市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

证监会公开征意见:新三板股权激励有效期不超10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股权之日起不得超过10年。激励对象的授权收益与首次行使权益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上市公司应规定权益分阶段行使,每个阶段的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每个阶段行使的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授予激励对象总金额的50%。

证监会公开征意见:新三板股权激励有效期不超10年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征求意见稿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定向股认购时不渗透股东人数的计算。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为自我管理,公司员工应通过直接持有公司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股份(股份)或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权益间接持有股份,并建立健全员工持股计划中股份的内部流通和退出机制以及日常管理机制。自我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应满足以下要求:自建立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在锁定期内,如果员工持有的相关权益被转移和收回,只能转移给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股份锁定期满后,员工持有的相关权益如发生转让和收回,按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受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机构委托,持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

证监会公开征意见:新三板股权激励有效期不超10年

在政策应用方面,在《监管指引》发布实施时,新三板上市公司已经发布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进行调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以继续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符合《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公开征意见:新三板股权激励有效期不超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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