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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赵百志南)海关总署网站28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退运监管的公告》,显示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报关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业务。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报关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退货申请,且在发布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货物交付至原海关监管工作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类),则不征收相应的税款,并调整消费者年度累计交易金额。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海关总署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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