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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电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旅游厅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要将分级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推进法制化、规范化和长效保护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政府公布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和保护责任单位名单。
根据《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加强国家、自治区、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名单工作制度;建立项目资助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激励机制:对申报列入自治区代表性项目名单的保护责任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申报列入国家代表性项目名单的保护责任单位给予3-5万元奖励,对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保护责任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还将加强国家、自治区、市县三级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制度建设,实施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和激励机制:申报国家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保护责任单位2-3万元;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度考核与经费挂钩,采用“基础+绩效”的方式。在对正常履行继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5000元基本补助的基础上,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文化旅游厅的情况进行配额分配,评选推荐的年度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可获资助1万元。> > >如需了解更多政策,请访问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是《办法》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是大力实施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优化保护和传承环境,增强传承实践活力,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政府公布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基地和保护责任单位名单。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采取分级保护管理和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推进法制化、规范化和长效化保护管理。
第四条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同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绩效评估和奖惩约束机制。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进行正常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清单项目
第六条加强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体系建设。自治区文化旅游厅组织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和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评估,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实施。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配合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组织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工作。自治区、市、县级代表性项目应当逐级申报和评估,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自治区直属单位可通过主管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文化旅游厅申报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自治区一级代表性项目的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为两年。
第七条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级名录项目的日常保护和管理,指导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工作。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本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和管理,并配合地方民族自治区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建立健全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名单工作制度。项目保护单位是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保护和继承工作;
(三)收集项目资料、实物、文字、图片、图像等信息,并做好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开展项目展示、示范、宣传、交流和创意研发;
(5)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学术研究,形成研究成果;
(六)培训发展传承人,管理和指导传承人开展学习活动,协调传承人继承场所和设备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七)组织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到校园、商圈、进展会、景区和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演出等活动;
(八)及时总结和提炼保护和传承成果,形成独特的保护案例;
(九)积极完成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息交流和定期报送制度。建立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目录信息联络制度,定期交流信息,相互了解,共同做好保护工作。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每半年向相应主管部门提交一次保护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于年底提交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条实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名单动态监督和年度考核制度。自治区文化旅游厅采取随机抽样、集中监管的方式,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进行动态监管,年终统一考评奖惩。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对本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区级以上项目进行监督评价,同时对同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资助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激励机制。
(一)奖励和支持申报自治区级以上代表名单项目。申报列入自治区代表性项目名单的,保护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300-500万元,保护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每年五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五分之一比例申报,根据每个项目的年度保护计划、预算和实施工作量,给予200-50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项目备案、研发、宣传、展示和交流。
(3)鼓励和支持代表性列表项目的多元化和一体化发展,促进创新转型和创新发展。每年收集评选一批“非遗产+旅游”和“非遗产+扶贫”的优秀案例,每一个案例将获得1-2万元的奖励。
(四)通过动态监督和集中评审,每年评选出一批先进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并对每个单位给予奖励,更换资金2-3万元。
(5)对保护不力、年度计划未落实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对保护责任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章代表性继承人
第十二条加强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遗产名录体系建设。自治区文化旅游厅组织全国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和自治区代表性传承人评估认定工作。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实施,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配合做好国家和自治区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同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认定。自治区、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采取逐级申报和评估的方式,由同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命名,并报上一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直属单位可通过主管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文化旅游厅申报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认可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重点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配合做好地方民族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本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四条实行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工作计划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1)正常开展继承工作,采取招生、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能,培养传承人才;
(二)配合项目保护责任单位,通过文字、图片、音像等方式、项目形式、技术流程等的全面记录。,并计划保留代表性作品,建立资料档案;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项目操作流程、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术要领等;
(四)积极参加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展览、示范、培训、交流、传播等活动;
(5)积极探索代表性项目和项目与旅游的融合发展路径,推动作品的创新、研发和推广;
(6)创新传承方式方法,积极打造保护传承基地,拓展新空传承交流空间;
(七)配合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八)定期向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报送继承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工作信息交流机制。信息和继承的分级和定期交换。各代表性传承人应在年底向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对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监督和年终考评制度。自治区文化旅游厅、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采取随机抽样和集中检查的方式,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动态评审。评估结果是享受国家级、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给予学习补助的主要依据。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自治区文化旅游厅做好本辖区内国家、自治区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同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激励机制。
(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为传承人举办两次研讨会,安排代表性传承人分批外出参加国家培训学习活动;
(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对外展览、展示和宣传推介活动,组织宣传推介活动的部门(单位)参照有关规定承担代表性传承人的交通、住宿和劳务费用;
(三)支持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积极推荐和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对作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保护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申报为国家代表性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保护责任单位2-3万元。
(4)自治区一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度考核与经费挂钩,采用“基础+绩效”的方式。在对正常履行继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5000元基本补助的基础上,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文化旅游厅的情况进行配额分配,评选推荐的年度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可获资助1万元。
(五)实行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对年度评审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经批准的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四章遗产基地保护
第十八条加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基地建设。鼓励和倡导学校、企业、景点、社会文化组织和个人等。统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体,建设自己的保护和传承基地。
第十九条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跟踪指导保护传承基地建设,规范设施布局、项目内容设置和展示活动。
第二十条建立保护和传承基地。在自治区文化旅游厅的领导下,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推荐名单。自治区直属单位可通过主管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文化旅游厅报告推荐情况,由自治区文化旅游厅组织核查评估,对拟命名的基地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异议的基地统一命名并列出名单。保护和传承基地的命名周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保护和传承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和自习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通常有展览室、自习室、培训室等功能设施;
(三)至少有一个代表性项目和代表在自治区一级或国家一级
性别继承人;
(4)以正常方式开展学习、展览和展示活动。
(五)在公司、景点、社会文化组织等单位设立的基地。
应与3名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签署至少1年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发挥保护传承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和支持政府、部门和企业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展示区,开展区域性、整体性和综合性保护传承工作。
第二十三条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采取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保护和传承基地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四条保护传承基地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法律法规开展保护传承工作,积极配合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完成展示、示范、宣传和交流任务。
第二十五条建立保护和传承基地信息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提交工作总结,年底提交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实施保护和传承基地审查评估制度。自治区文化旅游厅、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对保护和传承基地工作进行年度评审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在促进保护利用、促进扶贫就业实践中成绩显著的保护传承基地,命名并列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非遗扶贫就业研讨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建立保护和传承基地奖励支持和退出机制。由自治区文化旅游厅组织,自治区非遗中心实施,市县(区)配合,每年对一批优秀的保护和传承基地进行评审,每一个都给予200-500万元的奖励和支持,用于开展必要的设施设备、创意研发、展览交流等活动。对于不能正常开展传播学习展示活动的,自治区文化旅游厅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基地予以撤销和除名。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完善组织机构,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市、县(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室),各级文化馆应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根据工作需要充分配备强有力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保护和管理制度。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保护传承基地等。,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化、规范化和长期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合理计算区、市、县(区)各级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区、市、县(区)财政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随着保护和管理工作量的增加,相应的投资比例应逐年增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为了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旅游厅随后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宁夏:“双管”齐下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地址:http://www.0bbc.com/xbglxw/14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