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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28日电据商务部28日发布的官方微信消息,商务部对此前发布的2020年第12号公告中的热点问题做出回应。

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0年第12号公告,要求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从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符合中国或外国的质量标准。

同时,进一步规范医用材料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通过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温度计出口企业必须在报关时提交电子或书面申报,承诺其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具体如何执行?商务部回应

问题1:对于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制造商是否需要被列入医疗保险商会公布的已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制造商名单?

答:不需要。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按公告前的方式执行,生产企业无需列入医疗保险商会公布的已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名单,但出口企业在报关时应提交出口商和进口商的电子或书面联合声明。

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具体如何执行?商务部回应

问题2: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温度计等五种医用材料和产品的出口,第12号公告发布后,第5号公告是否继续执行?

答:5号公告继续执行。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时执行。即五类医用材料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的,需提供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列入医疗保险商会公布的已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

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具体如何执行?商务部回应

问题3:企业如何进入医疗保险商会公布的已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材料生产企业名单?

答:4月25日,商务部专门下发了《关于组织审核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材料生产企业名单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自愿申报和审核确认。该通知已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开发布。

问题4:对于4月26日后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如果制造商没有进入医疗保险商会公布的已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制造商名单,是否可以出口?

答:首先,企业应该弄清楚出口产品是符合中国标准还是外国标准。如果进出口双方同意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列入医疗保险商会公布的已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名单。如果进出口双方同意产品不按国外标准出口,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非医用口罩不合格产品和在国内市场查处的企业名单中,在企业提交联合声明的情况下,相关产品可以出口。

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具体如何执行?商务部回应

问题5:医用材料制造商没有国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有国外ce和fda证书(在医疗保险商会公布的企业名单中),但出口国没有相应的证书,买方合同及相关协议已同意接受国外质量标准。如何处理出口?

答:只要双方同意接受外国标准。相关标准不一定是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具体如何执行?商务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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