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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证券时报》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陆处了解到,他今年提出的建议之一就是要完善我国的医疗储备法律制度。

在议案中,介绍说,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的通知》,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改革了国家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体系,实行了动态储备和有偿调用制度。此后,财政部颁布了《国家医药储备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2011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别进行了修订,将药品储备制度提高到法定水平,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体系。2020年2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疫情紧缺物资增产供应的通知》。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

他说,通过梳理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医疗储备制度规范程度较低,规定更具原则性。目前,中国医疗储备制度最详细的规定是在1999年公布的。当年,很难满足现阶段的需求;《办法》规定的国家医药储备的主要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和国家经贸委也于2003年被撤销。此外,在医疗储备资金方面,一次性拨款存在风险,资金来源单一;在医疗储备的品种、数量和形式上,品种和数量的确定缺乏具体的标准,医疗储备的形式单一;在医药储备的分配上,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此外,现有制度缺乏关于医疗储备物流运输保障和剩余医疗物资回收的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

对此,提出了五点相关建议:

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建立中央和地方医疗分级储备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我国中央医疗储备管理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在国家系统层面对地方管理部门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解决不同地方管理部门的问题。

2.调整医疗储备资金的分配方式,明确分配程序。采取分期拨付的,医疗储备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稳定渠道,保证库存。当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需要实际调用医疗储备时,则支付医疗储备资金余额;或者采取企业向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补偿的形式,降低储备资金的风险,加强对储备资金的监管。同时,建立多元化的医疗储备基金制度。如同时建立相关的保险制度,或按照有关规定发行专门用于国家医疗储备的公益性彩票,或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国家医疗储备领域。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

3.针对医疗储备的种类、数量和形式的不足,首先,对医疗储备年度计划的制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应建立完整的供需监测体系,确定不同医用材料的供需关系,为制定年度储备计划提供数据支持。此外,还明确规定,紧急情况发生后,医疗储备管理部门应及时补充和更新所需医疗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储备形式是将储备数量和生产能力相结合,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要求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具备医用材料的生产能力(即生产能力储备);由于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制造商合作,提供科研经费和采购订单,并根据突发事件预测和开发新产品(即技术储备)。建立了以实物储备为主,资本、生产能力、技术等储备形式为辅的多元化医疗储备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

4.建立全国医疗储备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同时,建立完整的医疗储备物流保障体系。其中,应急药品调配中心应适当设立;以快速传球等形式。·在突发事件造成交通管制的情况下,保证应急物流运输的快速通行;建立健全国家应急医疗物资物流体系和军民共享机制;配备一定的药师和医师,对医用材料的发放和使用提供专业指导。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

5.完善地方行政部门剩余医疗物资回收制度。在此过程中,应制定一份清单,并将其纳入当地医疗储备。如有超出储备范围的,可在市场上流通,回收的资金将纳入当地医疗储备基金。对于疫区的医用材料来说,污染的可能性很大,很难进行专业处理来消除污染风险,所以应该销毁而不是回收。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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