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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创新发展,金融领域特别是银行业的违法活动逐渐从传统的贷款业务演变为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金融债权处置、新业务开发等业务,并且更加隐蔽、复杂、难以发现和查处。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往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但违法者却从中获得巨大的非法收益,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有必要通过及时有效的处罚来维护金融秩序。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不断加大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涉及巨额资金、不良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行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管理混乱局面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随着金融领域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整顿市场混乱的深入,监管部门在对金融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面临着一个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只有两年,已不能满足监管和执法的需要,导致违法行为无规则、重复查处,超出追诉时效,相关责任人员未依法追究,相关金融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迫切需要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以便有效遏制和纠正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刘枫建议,要充分考虑金融业监管执法的特殊性,修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将金融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
在刘枫看来,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起诉期限是适应金融领域违法行为特点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数量、业务种类和资产规模迅速上升,出现了一些违法行为甚至案件,其中有些涉及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违法行为隐蔽,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这对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不能满足当前执法的需要。有必要相应地延长起诉的法定时效期限,以便更多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
刘枫认为,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起诉期限,是打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战役的客观要求。目前,监管机构受多种因素制约,检查频率和覆盖面相对有限。在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两年后才被发现,有些甚至隐藏了几年才逐渐浮出水面,有些因为通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受到惩罚。监管处罚无法实施,是因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已持续两年以上,导致非法经营者获得更大利益,付出的代价更小,助长了违规违规和冒险行为的发生,导致一些机构和领域的金融风险不断积累。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进一步查处违法行为,继续深入遏制大案高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坚决做好重大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是客观要求。
刘枫表示,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起诉期限是实现行政处罚效率与公平平衡的现实需要。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是规定行政处罚时效的程序性制度,起诉时效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追诉时效期限的划分和确定是平衡加害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因此应当适应行政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当前,中国金融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这就要求诉讼时效期与之相适应。如果诉讼时效太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得不到及时的惩罚,其他潜在的违法者将会效仿,政府权威和法律权威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适当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有利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初衷,既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又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树立执法监督机关的良好形象。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吉林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峰:建议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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