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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民生信托邀请了一批国内法学界权威专家,就民生信托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举行专家论证会。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学领军人物蒋平教授认为,在保单中约定民生信托为特殊受益人是保障民生信托债权不受损失的重要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应该说双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没有终止合同的协议(这种选择)。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特殊条款决定担保关系,担保是金条(对或错)。特殊条款和一般条款在保险事故、保险目的和保险标的方面有所不同,这实际上是另一种法律关系。该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民生信托的承诺,其中民生信托实际上设定了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认为:当事人的意志表达清楚,逻辑关系清晰,法律事实清楚,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基本事实非常清楚,没有歧义。在程序法层面上,法律上没有对人前处罚的规定,只有刑事和民事案件重叠的问题。在实体法层面上,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民生信托对保险公司的索赔肯定应该得到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经济法专家李曙光教授认为,特别协议规定,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向受益人交付的标的金已经过双方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保险事故。在质押保险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质押物的委托人,应承担检验和测试的主要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是检验检测的主要责任人,民生信托是见证人,不是责任人。
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勇认为“标的金的质量和重量应由保险人承保”,这表明保险合同成立时标的金的质量和重量是不确定的。根据这一协议,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而终止合同,因为保险标的本身具有黄金的性质。(马)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民生信托举行黄金保险案例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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