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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中信经纬客户、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制度(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优化公开发行许可制度,提出放宽“一参与一控制”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开发行被许可人。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支持行业机构做强做大,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许可证纳入监管范围,体系结构由“准入-运营-监管”调整为“准入-运营-治理-退出-监管”。
为完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监管,《管理办法》提出调整和优化大股东的定义,完善股东准入标准,并增加5%以下股东的负面准入名单;对于5%以上的非大股东,提高财务稳定性要求;对于大股东来说,更注重股东补充公司可持续资本的能力。提高对境外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准入要求,合资基金公司境内股东不再需要满足大股东的要求。
同时,优化公开发行许可制度,放宽“一参与一控制”的限制。统一各机构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产管理和会展业的经验以及合规和风险控制。理顺公开发行许可证持有人的监管安排,明确要求公开发行许可证持有人和基金公司在与公开发行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投资运营、合规管理、人员监管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实施相同的要求。适当放宽“一个参与、一个控制”的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上市公司。
《经理措施》还建议强调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定性。为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要求利益相关者做出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承诺在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在持有期届满后不质押给非金融机构,5%以上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股份的50%。
在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要严格接纳子公司,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为规范参与子公司的行为,原则上基金公司应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其他投资者不得参与子公司的设立。明确子公司的退出路径,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子公司可以申请关闭。
《管理人办法》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和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解散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和分立、股东独立决议、触发破产等。,并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员违规操作或存在重大风险,不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及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形,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撤销公司。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并尽快发布。(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拟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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