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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记者注意到,《规则》共分为九章,详细规定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资金来源、运作原则和运作程序。与2014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天使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相比,新规定放宽了天使投资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初始标准。
新版《规定》规定,天使投资企业一般应在本市注册成立。2014年,天使投资企业的定义标准在本市注册成立,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企业。与之相对应,新版《规则》增加了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委托管理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市场化天使投资母公司基金的内容;鼓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的联动,促进该地区制度化天使投资企业的发展。
事实上,加强长三角风险投资产业的联动发展是上海近年来风险投资政策的重要方向之一。去年7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上海风险投资持续、健康、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促进长三角风险投资的发展,积极衔接长三角地区各类科技基金,在政府引导基金参与长三角子基金注册和投资方面,实行更加灵活的政策。
此外,新版《规则》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初期创新企业的标准也有所放宽。与2014年相比,原则上不超过3年;员工总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对于总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则》原则上设立期限不超过5年;员工总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进一步扩大了所投资企业的范围。
关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2014年的规定是指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参与建立市场化母公司基金的形式出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自投资之日起五年内,如果母公司基金的股东有受让意愿,可以随时提取,并按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原投资额转让给受让方。五年多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转让价格是通过市场化协商确定的,而新版《细则》取消了这一期限,更加灵活:对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参与市场化母公司基金设立形式的投资部分,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协议获得适当的利润,具体的盈利原则另行制定。
附件:上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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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上海修订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细则:对天使投资企业及其所投初创期企业标准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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