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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交易品种应与主营业务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交易工具应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识别。持有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物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商品衍生业务的年度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物业务规模的90%,商品交易的金融衍生业务的年度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物业务规模的80%。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关于加强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

所有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加强业务监管,有效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商品价格和利率汇率波动风险,为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监管中也发现,一些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操作程序不规范、投机性激励、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为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建立严格控制、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首先,落实监管责任

本通知所称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商品衍生业务(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商品期货和期权)和货币衍生业务(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业务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集团管控,建立健全统一管理体系,严格审批业务,落实监管责任。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1)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的原则。原则上,集团内类似的金融衍生业务将由统一平台集中运营。本集团董事会负责批准专门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的业务资格,本集团负责批准年度业务计划。资产负债率高于SASAC控制线、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短缺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2)集团董事会在审批业务资格时,应充分论证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要性,严格审查和评价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和人员专业能力的合理性。审批项目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和工具。经批准的项目发生变更时,应由集团董事会重新批准。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应对业务资格审批提出明确的审计意见,这是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要条件。集团董事会批准的业务资格应报SASAC备案。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3)集团在批准年度经营计划时,应认真审查实物规模、套期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本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损失警戒线)等。,对异地业务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风险评估。

(4)集团应指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负责人,指定集中管理部门,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风险监控;财务部门负责监控资金,尤其是存款;法律部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审计监督。

第二,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

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物风险敞口为目标,与实物的品种、规模、方向和期限相匹配,适应企业的财务实力和交易处理能力,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一)交易品种应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交易工具应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识别。持有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物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二)商品衍生业务的年度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物业务规模的90%,商品交易的金融衍生业务的年度套期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物业务规模的80%。该时间点的净头寸规模不得超过相应的物理风险敞口。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公司、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借用或串联使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取消应满足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的短期交易。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三)货币衍生产品业务的规模和期限应在资金需求合同的范围内,原则上应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

(四)前几年因违规经营而新开业或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应认真设定经营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

(5)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判断金融衍生业务的损益和实际损益,客观评价业务的套期保值效果,将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的单边损益简单挂钩,防止因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的单边利润而引发的投机行为。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有效控制风险

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风险预警,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一)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业务审批程序、风险管理要求、止损限额(或损失预警线)、应急处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经营者应当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者合规手册。

(2)集团应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垂直风险管理体系,经营实体的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向集团报告风险或违规行为。

(3)集团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手段监控业务风险,实现全面覆盖和在线监控。商品衍生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和传递各类交易信息,固化系统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四)集团及其经营实体应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量和定性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明确不同类型和程度风险事项的处置权限和程序。

(5)当存在重大风险时,要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做好头寸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舆情应对等工作。,并建立日报或周报制度,以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四,规范业务操作

经营者应加强内部控制的实施,严格合规管理,规范授权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和定期报告。

(1)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和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和人员分离的原则。建立定期轮换和培训制度。仅开展频率低、业务规模小的货币衍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得单独设立风险管理部和交易部,但必须严格执行岗位不相容、人员分离的原则。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二)本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的审批。授权书应当载明具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交易金额。当人员职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交易。

(三)交易部门应根据批准的业务计划制定具体的运营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运营。对于未经批准的经营计划,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或进行交易结算。

(4)开展场外交易业务时,应对交易工具、交易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应谨慎选择交易对手,谨慎开展业务。

(五)对保证金等资本账户进行专项管理,规范资本配置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本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保证金补充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6)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交易部和财务部应每月检查一次;风险管理部和交易部应每季度向管理层报告业务发展情况。

V.加强监督检查

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审计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一)集团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选择部分企业或业务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2)集团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对所有经营实体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系统的健全性和实施有效性以及会计的真实性。

(3)及时向集团报告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发生投机性业务或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和严重影响时,要及时处理,并暂停经营实体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进行整改和问责。恢复业务应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四)根据《中央企业非法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相关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违法事项责任。涉嫌违纪或违法失职的问题和线索应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和严重影响的,SASAC将在绩效考核中扣分或降级,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第六,建立报告制度

各中央企业应定期向SASAC报告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发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确保提交的信息准确完整。

(1)为日常业务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应在每季度末与财务快报一起提交。不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企业应进行“零申报”。集团应加强对报告数据的检查和核实,以避免虚假报告、遗漏和错报。

(2)对于年度业务运营,集团应向SASAC提交专项报告,包括年度业务发展(如业务品种、套期保值规模、损益、年末头寸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和整改中发现的问题等重大问题,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连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SASAC。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3)发生投机业务或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或严重影响时,应在24小时内向SASAC做专题报告,并对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告制度。如有特殊业务需要,且时限和规模超过本通知的,应提前报告SASAC。

(4)SASAC将通知和约谈那些隐瞒、遗漏、错报或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人。国资委将严肃追究严重虚报信息、隐瞒资产损失和不配合监管工作的责任。

国资委将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合作,通过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形成联合监管,强化监管。企业开展境外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所需的外汇金额,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特许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SASAC可参照本通知开展本地区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郭子发市〔2009〕19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临时监管机制的通知》(郭子发市〔2010〕187号)和《关于取消中央企业境外商品衍生产品业务审批的通知》(郭子发市〔2015〕4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国资委: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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