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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第十四次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提出了28项综合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防疫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个体工商户税负,适当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等。
以下是全文:
今天上午召开的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第十四次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上海市全面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提出了28项综合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防疫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个体工商户税负,适当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率等。 ,全力预防和控制疫情。参见
上海市预防和控制疫情、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第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一)加大对重点防疫企业的财政和税收支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将扩大生产能力,购置新设备,允许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的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民用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用航空发展基金免征。政府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销售价格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全额补助。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出口国内销售的重点防疫物资,由于政府征用,企业不承担增加的税收负担。在疫情防控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将受到表彰。
(二)加强对重点防疫企业的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运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政策,对生产、运输、销售重点医疗防控材料和日用品的小微企业等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财政给予一半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专用债券,支持上海金融机构将募集资金用于防疫相关领域。
(三)拓宽防疫相关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市场的作用,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支持和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鼓励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相关医疗设备和疫苗药品R&D及生产企业。
(四)加强保险的作用。鉴于企业急需医疗物资和防疫用品的进口需求,鼓励中国信用保险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于因疫情受到损害的客户,应进行全额赔偿和快速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为湖北省和我市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提供意外伤害和定期人寿保险。支持将意外保险和疾病保险等保险责任延伸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产能,增加进口。对政府紧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实施的生产防疫物资的紧急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50%-80%的财政补贴。对政府指定的应急征用企业生产特定防疫物资形成的生产能力投入,最高可给予充分支持。防疫工作结束后,如果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生产的剩余物资确实难以继续销售,应按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核保解决;进口医疗物资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防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应按规定程序纳入市级储备商品。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免税部分予以退还。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的绿色通道。开放进口防疫物资的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实现主要进口口岸7*24小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方式。优先检查确实需要检查的防疫物资,按需检查,迅速放行。免税进口的防疫物资可以先登记放行,然后补充相关证明。
(八)支持创新型防疫产品的研发。组织实施R&D新型冠状病毒诊疗创新品种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给予支持。,促进快速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和应用创新产品进行防疫和控制。
二、切实减轻各类企业的负担
(九)减免企业住房租金。如中小企业租赁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物业(包括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月和三月免交两个月的房租;对于间接租赁的企业,租金应该减免,不要付诸行动,让实际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协商减免或延期支付,给予中小企业尽可能多的利益,相关减免的影响将在绩效考核中得到确认。鼓励大型商业建筑、购物中心、公园和其他市场经营者降低作为实体经营的租户的租金。企业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或土地租金,如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递延税款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报告的,可以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因疫情影响难以按期纳税,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缴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在防疫期间,被政府征用房地产或土地的企业如确有困难,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政策,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从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捐赠现金和防疫物资,按照规定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物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补贴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防疫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免除定期固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在传染病防治期间,依法免征定期定额税的个体工商户。
(十三)临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文化事业补贴。根据国家政策,自2020年2月5日起,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将临时退还给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在2022年2月5日前退还。生活服务业的文化建设费缴纳人将根据其疫情程度和实际缴纳的费用数额,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
第三,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救助力度
(十四)以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增加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供应。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下调至少25个基点,鼓励上海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绿色金融服务渠道,促进重点防疫物资和其他相关企业的生产和供应。利用银税互动和上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五)加大对流动性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信贷支持。通过改变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不还本金续贷等方式,支持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留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网上贷款展期机制。如因疫情造成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相关贷款分类和评级标准。
(16)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增加30亿元以上。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将继续加大对重点防疫物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新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率将降至0.5%/年,再担保率减半,商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第四,重点帮助企业稳定岗位
(十七)继续落实失业保险稳定回报政策。到2020年,本市将继续将单位及其职工上一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
(十八)推迟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从2020年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疗保险年度)的起止日期从当年7月1日调整至次年6月30日,并延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将延期至2020年7月1日)。
(十九)可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疫情发生后允许补缴。参保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向本市社保机构备案后不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相关支付程序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十)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全市各类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包括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网上职业培训的,纳入企业员工培训范围,由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助,并按实际培训成本享受95%的补助。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新业务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十一)适当降低职工健康保险费率。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保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的前提下,2020年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将暂时降低0.5个百分点。
(二十二)实施灵活就业政策。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弹性工作时间、综合调整年度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法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
5.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服务保障工作。监督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重点满足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剂等防疫物资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专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有效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
(二十四)加强企业就业保障。在企业自我管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稳定地区的员工返岗就业。推进就业供求对接,搭建企业就业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互联网、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种网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渠道,帮助企业缓解招聘困难矛盾。
(二十五)培育和支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发展。加快培育网上购物、网上教育、网上办公、网上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型商业模式,大力发展网上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扶持一批高成长性、创新性中小企业。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科技创新凭证的支持力度。到2020年,科技创新凭证受理金额上限将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商为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6个月以上的免费云视频会议等办公服务。
6.优化企业经营环境
(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一个网络管理”作为便捷企业服务的作用,强化公民主页和企业专用网页功能,扩大“随标”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城市“企业服务云”开辟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一批非会议审批项目落地。在国际贸易的“单一窗口”平台上,为中小外贸企业开辟一个专门的服务窗口,方便企业在防疫期间不见面就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政服务企业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应对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阻滞和痛点。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提交信用记录。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延期交货、延期还款、逾期合同等不可信赖的行为不在失信名单之列。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中国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的事实证明。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通过网上和预约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对有关防疫的法律问题,如免除不可抗力,及时向有需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指导和建议。对于因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等纠纷引发的疫情,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导和调解服务。
如有其他与中国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上海应予以遵守。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后延长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已明确的,以其规定为准)。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上海28条综合政策举措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地址:http://www.0bbc.com/xbglxw/6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