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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2月21日电(记者赖兴)2月21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原书记王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王有期徒刑九年,没收贿赂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发现,2008年至2018年,王利用其担任万安县县长、宁都县委书记的职务,在人事任免、业务经营、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某等41人。人民币6,415,211,000元、美元275,000元、港币210,000元和人民币1,270,400元等贵重物品相当于人民币

受贿近千万元 江西一厅级干部一审被判刑九年

经审理,本院认为,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61.9796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揭露他人的罪行,经调查核实,有立功表现,在法庭上认罪悔改,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受贿近千万元 江西一厅级干部一审被判刑九年

一审宣判后,王在法庭上表示,他将继续服刑,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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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BC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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