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85字,读完约2分钟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8日--海关总署网站今天发布了海关总署2020年第45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中零售进口退运货物监管的公告)。根据公告,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货。以下是公告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退监管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COVID-19肺炎的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监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法规,现就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国内代理人应当保证退货是原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退货企业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中申请退货全部或部分货物。
3.如果退运企业在《申报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运,并在《申报单》发布之日起45日内将退运货物送达原海关监管工作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类),则不征收相应的税款,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的累计金额。
四、退货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V.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8日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
地址:http://www.0bbc.com/xbglxw/13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