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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中零售进口退运货物监管的通知》。根据公告,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国内代理人应当保证退货是原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公告》,退货企业可以申请退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中的全部或部分货物。
根据公告,如果退运企业在报关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运,并在报关单发布之日起45日内将退运货物交付至原海关监管工作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类),则不征收相应的税款,并调整消费者年度累计交易金额。
《公告》要求退货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申请开展退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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