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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17日报道,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合规和内部控制的现行要求。原则上,其他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以防业务无序扩张。
《管理办法》共有38条,分为总则、资格、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补充规定五章。
《管理办法》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和研究报告发布业务。其中,证券投资顾问和基金投资顾问主要针对证券、基金等特定投资产品向特定客户提出投资建议,发布研究报告业务主要针对投资对象的市场趋势和投资价值向客户提出分析意见,不涉及特定投资建议。同时,为资产管理产品、qfii等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合规和内部控制的现行要求。对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机构,应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完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其他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防止业务无序扩张。
《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强调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员工在过去五年中不得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退出安排:一是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成熟的监管经验,建立新设立投资咨询机构的营业执照延期制度,明确营业执照的期限和延期条件。三年期满后未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延期条件不符合的,会展业不得继续经营。第二,鉴于一些持牌机构在执业中实际上长期不从事业务,持牌机构的牌照“待价而沽”,很明显,如果他们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咨询业务,应主动申请取消经营资格,交回营业执照。第三,充分利用上级法律的授权,细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投资咨询机构营业执照等制度安排,对相关违法违规员工采取监管措施甚至行政处罚,使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管理办法》明确了过渡性安排。对以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相关内部管理和业务规范要求的,将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股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可以责令停业;拒不改正的,依照《咨询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按照规定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在一年内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者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和提供高风险资产投资咨询服务的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相关科目和投资组合要求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得新增业务,现有业务到期结算。(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拟定新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要防止业务无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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