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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宸妃、罗沙)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吃人伤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意见,对井盖犯罪案件的处理作出了系统规定,依法惩治井盖犯罪。
处理井盖刑事案件有12条指导意见。根据意见,盗窃或者破坏在用社会机动车道路窨井盖,足以颠覆、破坏汽车、电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破坏生产、生活聚集场所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上述场所以外的井盖,盗窃、破坏,致人伤亡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在公共场所,特别是人流和车流密集的场所,盗窃和破坏井盖,从本质上侵犯了公共安全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不应简单地认定为盗窃或故意破坏财产罪,而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井盖吃人的问题是由于盗窃和破坏造成的,另一方面,这与井盖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有着重要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盗窃、破坏井盖等常见刑事犯罪打击较多,而对井盖管理人员失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为此,《意见》为相关管理人员敲响了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其中,构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人重伤、玩忽职守致人死亡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窨井“吃人”?两高一部明确“偷井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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