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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促进中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证监发〔2020〕7号),同意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银行与相关基础设施机构互联互通合作。
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通过两个与市场相关的基础设施机构与外汇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联系,在两个市场上买卖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互联互通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适宜性等相关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通过互联互通共同监管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和结算。
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有利于有效促进债券的跨市场发行和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统一的市场和价格,为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提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以客户为中心、适度竞争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7号
为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进一步便利债券投资者,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中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互联互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联互通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与市场相关的基础设施机构进行互联互通,买卖在两个市场流通的债券的机制安排。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可以共同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以共同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清算和结算、付息等服务。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之间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之间应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以记录所有名义持有债券的余额。债券名义持有人出具的债券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有债券权益的法律证明。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者适宜性等监管要求。
5.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通过互联互通共同监管债券发行、登记、交易、托管、清算和结算。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应完善相关规则,加强制度建设,加强风险控制,按照各自职责为合格投资者参与互联互通业务提供服务,加强对各种市场行为的一线监控。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实现互联互通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通过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货债券协议交易。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人民银行、证监会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
地址:http://www.0bbc.com/xbglxw/19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