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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2月28日消息,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的再融资规定,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请问,如何衔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融资环节,证监会有什么安排?
答:新的再融资规定出台后,市场各方更加关注如何将配套融资部分与现有M&A再融资新规定和重组项目挂钩,我们对此也非常重视。经过认真研究,为便于上市公司筹集配套资金,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并允许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配套融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
已取得行政许可批准但尚未实施配套融资的并购重组项目。首先,上市公司可以调整已发行股票的价格、发行对象的数量、股票的锁定期、已发行股票的规模等。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后的配套融资部分。第二,上市公司不允许增加支持性融资总额,因为支持性融资总额的上限已在我委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三是暂停并购行政许可审批有效期的计算,变更配套融资方案后无需变更行政许可审批。
已下达重组计划但尚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并购重组项目。第一,如拟调整募集资金总额、已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已发行股份规模等。在配套融资方案中,有必要重新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重新确定已发行股份的资产购买部分的定价基准日。二、如拟改变配套融资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的确定方式,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之一,发行人应满足规定条件,并在董事会决议前完全确定。 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重新确定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 第三,如果要增加配套融资,需要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程序,重新确定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
配套融资涉及定向可转换债券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M&A和重组项目的沟通和服务工作,一方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加快审计进度,提高审计效率,确保不间断的受理和审计,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来源:BBC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允许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配套融资部分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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